返回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站点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正文
甘肃开放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2-08-22 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全省电大系统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主管校领导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批,学校信息公开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信息的具体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简章、教学、考试、学籍管理、学历取得及学位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学校各层次、类型非学历教育的项目介绍、管理制度、实施计划、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学生服务、资历认证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与其他单位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等;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应该公开的信息: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的则予以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信息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负责管理、协调维护、协调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查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部门,主任由监察部门主任兼任,负责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简报、报刊、电视、文件、年鉴、会议纪要,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媒体和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完成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甘肃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依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甘肃开放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并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31日前报送甘肃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不协调督促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申请 

版权所有:甘肃开放大学信息公开专栏. 甘公网安备62010202001623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653号 

 联系电话:(0931)8828004